关于城镇职工特殊病种门诊办理程序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精神,使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特殊病门诊医保待遇,现将原来的特殊病门诊病种范围扩大。在原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等八种病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参保人员的患病情况,将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癫痫、肾透析等25种疾病纳入特殊病门诊范围。现将特殊病门诊办理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参保人员患我市医保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病的,可提出办理特殊病门诊申请。 2、参保人员申请须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地址: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原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电话:0551-2613036 )。 3、市医保定期组织(每3月组织)市医疗保险医师咨询委员会,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从医师库中随机抽取3医师师组成医师组进行鉴定。 4、申请人应按规 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医师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申请人应到医师组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1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公室。 5、医师组成员现场鉴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医师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条件的,市医保办理《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并在办理好卡之日起的5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领取卡;经鉴定不符合特殊病条件的,申报材料即时退回本人。 6、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的次月起,开始按我市医保政策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应到其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以便于医院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8、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办理变更手续。 |
医保住院患者流程 |
患者先到医保专用窗口挂号 |
到相应的科室就诊 |
医生诊查后凭住院证及“社会保障卡” |
到医保办验证 |
到收费处交纳住院押金 |
到住院部办理住院手续入住本院 |
出院时凭出院证到医保办办理出院手续 |
(如有出院带药需先到药房拿药) |
到收费处结帐出院 |
注:●自2006年4月1日起市属医保门诊或住院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原《合肥地区基本医 疗保险证》停止使用,省属医保仍使原《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证》。 ●住院过程中市属患者需随身携带“社会保障卡”;省属患者需随身携带《合肥地区基本医疗 保险证》。 ●门诊特种病由指定医生统一接诊。 |
新农合参保患者就诊住院流程 |
参保患者就诊携带《就诊证》和身份证 |
挂号 |
如需住院,由专科医生开具《住院许可证》 |
到住院部相关科室,由科室在《住院许可证》上注明床号和住院预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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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相关科室入院治疗,并主动向临床医生声明新农合病人身份。 |
住院期间,按普通病人自费交纳全部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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